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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人寿”)是经国务院同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内首家银行控股寿险公司,是交通银行控股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

保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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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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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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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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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消保宣教丨以案说险-“自保件”退保有风险,业务员应按需投保

发布时间:2023-03-16 14:02:06

当前,“自保件”在人身险公司中比较普遍,“自保件”在给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作出贡献的同时,也给行业经营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自保件”的初衷是保险代理人基于自身真实需求为自己和家人投保,属于正常的保险消费行为。但是近年来很多保险代理人为了达成任务会为自己和家人购买“自保件”,个别销售人员离职后进入其他保险机构,存在为达成业绩退旧投新的情况,容易产生退保纠纷;也存在部分销售人员在业绩考核压力面前,往往忽略自身实际保险需求和缴费压力,购买较多自保件,导致后期缴费压力过大,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还有个别销售人员在职期间购买自保件获取佣金,离职后与“代理退保”组织勾结,进行恶意投诉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郑重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保险产品,并结合自身需求谨慎办理退保,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例简介

2018年X某加入交银人寿,成为我司业务人员,2020年底离职,自2018年起至2020年止,X某与我司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由我司委托X某开展保险营销业务,并向X某支付佣金。

2019年W女士在X某的营销下在我司投保交银人寿交银鑫金保终身寿险,目前已缴纳两期保费,累计保费20000元,目前保单处于失效状态。

2023年3月我司接到监管转办的信函举报投诉件,客户W女士实名投诉并举报我司侵犯客户权益,要求退还其所交保费。W女士自称2019年在我司购买一份保险,因为业务员X某当时业务有缺口便找到W女士帮忙冲业绩,并告知该产品利息比银行收益高,保额也高,并没有将保单的条款内容详细说明。因W女士不了解保险,处于对X某的信任投保该保险,后期发现五年内没有任何利息,根本无法与银行相比较,感觉自己被骗,我司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要求我司全额退保。

接到投诉后,我司核实了保单情况,保单销售人员为X某与W女士为夫妻关系(系统查询X某曾以投保人的身份为W女士投保过我司乐享无忧),该单为业务人员自保件。我司调取客户投保材料和回访录音,发现投保单上及回访中,均明确说明了保障责任及退保损失。回访录音中,W女士对产品认可,且表明投保资料均为本人签名,无销售误导等情况发生。目前W女士与X某已离异,因两人感情出现纠纷,且缺少资金前往监管进行投诉。

二、风险提示

在多种退保的诉求背后,保险业务员的“自保件”退保、跳槽后“劝告”老客户退保的现象越来越多。再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益,但维权过程中更要合情合理合法。

1.保险代理人恶意唆使客户退保,通过配合客户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代理人追偿损失。

2.切勿轻弃保险保障。保险责任会随着退保而丧失,如日后再投保,保费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如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可能会出现拒保或加费等风险。

3.一些不法分子鼓动保险消费者非正常退保,并收取高额“代理维权”费,退保后再诱导消费者“旧退新买”,购买所谓“高收益”产品,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非法使用次奥飞着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谨慎办理退保,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

客户服务与投诉渠道

服务与投诉热线:4008 211 211

信函邮寄地址、所在地接待场所

服务投诉电子邮件:jykl-yy@bocommlife.com

网上投诉:登录交银人寿APP或微信公众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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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消保宣教丨以案说险-“自保件”退保有风险,业务员应按需投保

发布时间:2023-03-16 14:02:06

当前,“自保件”在人身险公司中比较普遍,“自保件”在给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作出贡献的同时,也给行业经营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自保件”的初衷是保险代理人基于自身真实需求为自己和家人投保,属于正常的保险消费行为。但是近年来很多保险代理人为了达成任务会为自己和家人购买“自保件”,个别销售人员离职后进入其他保险机构,存在为达成业绩退旧投新的情况,容易产生退保纠纷;也存在部分销售人员在业绩考核压力面前,往往忽略自身实际保险需求和缴费压力,购买较多自保件,导致后期缴费压力过大,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还有个别销售人员在职期间购买自保件获取佣金,离职后与“代理退保”组织勾结,进行恶意投诉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郑重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保险产品,并结合自身需求谨慎办理退保,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例简介

2018年X某加入交银人寿,成为我司业务人员,2020年底离职,自2018年起至2020年止,X某与我司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由我司委托X某开展保险营销业务,并向X某支付佣金。

2019年W女士在X某的营销下在我司投保交银人寿交银鑫金保终身寿险,目前已缴纳两期保费,累计保费20000元,目前保单处于失效状态。

2023年3月我司接到监管转办的信函举报投诉件,客户W女士实名投诉并举报我司侵犯客户权益,要求退还其所交保费。W女士自称2019年在我司购买一份保险,因为业务员X某当时业务有缺口便找到W女士帮忙冲业绩,并告知该产品利息比银行收益高,保额也高,并没有将保单的条款内容详细说明。因W女士不了解保险,处于对X某的信任投保该保险,后期发现五年内没有任何利息,根本无法与银行相比较,感觉自己被骗,我司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要求我司全额退保。

接到投诉后,我司核实了保单情况,保单销售人员为X某与W女士为夫妻关系(系统查询X某曾以投保人的身份为W女士投保过我司乐享无忧),该单为业务人员自保件。我司调取客户投保材料和回访录音,发现投保单上及回访中,均明确说明了保障责任及退保损失。回访录音中,W女士对产品认可,且表明投保资料均为本人签名,无销售误导等情况发生。目前W女士与X某已离异,因两人感情出现纠纷,且缺少资金前往监管进行投诉。

二、风险提示

在多种退保的诉求背后,保险业务员的“自保件”退保、跳槽后“劝告”老客户退保的现象越来越多。再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益,但维权过程中更要合情合理合法。

1.保险代理人恶意唆使客户退保,通过配合客户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代理人追偿损失。

2.切勿轻弃保险保障。保险责任会随着退保而丧失,如日后再投保,保费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如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可能会出现拒保或加费等风险。

3.一些不法分子鼓动保险消费者非正常退保,并收取高额“代理维权”费,退保后再诱导消费者“旧退新买”,购买所谓“高收益”产品,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非法使用次奥飞着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谨慎办理退保,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