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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保险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吗?
发布时间:2023-09-22 08:41:35
【案情背景】
何某,女,2023年3月初为自己投保了交银人寿优福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5月中旬致电我司400热线投诉,表示投保时销售人员告知可以变更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其朋友(无父母子女),但目前已递交相关材料一个多月,至今未办理成功且被工作人员告知无法变更,现客户表示若无法变更就退还保费及投保至今的利息,否则就向媒体曝光。
【案件核实】
经核实,何女士想变更身故受益人为自己姐姐的儿媳妇,总公司核保室以法定继承人仍健在、该关系不稳定、后续会产生纠纷为由拒绝何女士的要求。
【解决过程】
我司工作人员通过与客户多次真诚的沟通,了解到客户未婚未育、父母已过世,有一位姐姐已年过八十岁,姐姐的儿子是一个纨绔子弟、极度不靠谱,自己日常生活依靠姐姐的儿媳妇照顾,与姐姐的儿媳妇感情良好。经与总公司核保室沟通协商,领导们同意何女士的要求,但需要何女士额外签署一份情况说明,突出利害关系和权益关系。何女士同意签署该声明,我司已按客户要求完成指定受益人变更。
【案件启示】
-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由此可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享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防止出现道德风险,通常会建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顺位指定受益人即首先指定父母、子女以及配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受益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指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受益人。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严格的人工核保流程,才能指定非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人为受益人。如本案中,何女士想要指定自己姐姐的儿媳妇为受益人,因何女士本人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从法律层面而言,何女士具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但因何女士指定的受益人非法定继承人范围,存在特殊性,故需要何女士向保险公司出具说明书,保险公司进行人工审核后方能完成收益人变更。这一做法不仅是为了确保该指定行为系何女士本人真实意愿表达也能为避免后续出现继承纠纷。
广东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