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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人寿”)是经国务院同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内首家银行控股寿险公司,是交通银行控股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

保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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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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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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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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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教育宣传

发布时间:2020-12-29 15:05:28

一、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

从近几年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情况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涉案人往往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进行集资。二是假借保险名义仍是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假借办理“团体年金保险”名义,或者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进行集资。三是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凸显。这类案件并不是由保险从业人员主导的,一旦案发,发行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机构和主犯,往往人去楼空。四是以伪造的单证、私刻的公司印章为工具。涉案人往往出具假保单或者所谓的投资理财协议,以自购的收据、或者公司作废收据代替发票甚至真接手写欠条,并在伪造单证或欠条上加盖私刻的公章,骗取资金。五是利用职务便利诱骗。涉案人往往利用职务便利,以保险公司员工或销售人员的身份取得当事人信任,从而骗取资金。

二、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法有哪些?

作案手段:保险行业非法集资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作案手段有很多共性:

1.混淆保险产品概念。以销售保险产品之名,行集资诈骗之实。

2.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以销售保险之名,编造虚假险种,许以高额利息,引诱客户参与非法集资。

3.夸大宣传产品收益。销售人员私印宣传单、伪造单证、伪造印章,夸大收益,让消费者盲目参与集资。

4.代替客户签名抄录。销售人员代替客户填写投保单证,实际上以自己制作的“鸳鸯单证”套取客户信息资料,引诱客户非法集资。

5.开具“白条”与“鸳鸯收据”。对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个别心怀鬼胎的销售人员只需开具“白条”或以“偷梁换柱”的手段开具一份“鸳鸯收据”就可蒙混过关。

三、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防范要点有哪些?

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 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

“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四、保险领域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3年8月15日,上海保险中介市场龙头泛鑫保险代理公司的高管陈怡携款5亿元潜逃海外的消息震惊了保险市场。同日,上海保监局发布公告泛鑫擅自销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财协议,以此吸引客户“投资”,同时利用和各保险公司的代理关系,以客户的名义去向保险公司投保,获得高额销售佣金,以此向客户提供高收益,再吸引更多的见有利可图的人来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并以此循环操作。2013年8月19日,中国警方在斐济成功抓获陈怡并押解回国。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怡等人集资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陈怡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  2011年至2012年,烟台市某人身险公司销售人员打着高息存款的旗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49户村民的130多万资金无法返还。2014年,此案下达了刑事判决书,该销售人员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出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销售人员被判处时仍为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其行为对该保险公司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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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与投诉热线:4008 211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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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投诉电子邮件:jykl-yy@bocommlif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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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教育宣传

发布时间:2020-12-29 15:05:28

一、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

从近几年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情况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涉案人往往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进行集资。二是假借保险名义仍是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假借办理“团体年金保险”名义,或者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进行集资。三是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凸显。这类案件并不是由保险从业人员主导的,一旦案发,发行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机构和主犯,往往人去楼空。四是以伪造的单证、私刻的公司印章为工具。涉案人往往出具假保单或者所谓的投资理财协议,以自购的收据、或者公司作废收据代替发票甚至真接手写欠条,并在伪造单证或欠条上加盖私刻的公章,骗取资金。五是利用职务便利诱骗。涉案人往往利用职务便利,以保险公司员工或销售人员的身份取得当事人信任,从而骗取资金。

二、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法有哪些?

作案手段:保险行业非法集资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作案手段有很多共性:

1.混淆保险产品概念。以销售保险产品之名,行集资诈骗之实。

2.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以销售保险之名,编造虚假险种,许以高额利息,引诱客户参与非法集资。

3.夸大宣传产品收益。销售人员私印宣传单、伪造单证、伪造印章,夸大收益,让消费者盲目参与集资。

4.代替客户签名抄录。销售人员代替客户填写投保单证,实际上以自己制作的“鸳鸯单证”套取客户信息资料,引诱客户非法集资。

5.开具“白条”与“鸳鸯收据”。对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个别心怀鬼胎的销售人员只需开具“白条”或以“偷梁换柱”的手段开具一份“鸳鸯收据”就可蒙混过关。

三、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防范要点有哪些?

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 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

“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四、保险领域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3年8月15日,上海保险中介市场龙头泛鑫保险代理公司的高管陈怡携款5亿元潜逃海外的消息震惊了保险市场。同日,上海保监局发布公告泛鑫擅自销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财协议,以此吸引客户“投资”,同时利用和各保险公司的代理关系,以客户的名义去向保险公司投保,获得高额销售佣金,以此向客户提供高收益,再吸引更多的见有利可图的人来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并以此循环操作。2013年8月19日,中国警方在斐济成功抓获陈怡并押解回国。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怡等人集资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陈怡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  2011年至2012年,烟台市某人身险公司销售人员打着高息存款的旗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49户村民的130多万资金无法返还。2014年,此案下达了刑事判决书,该销售人员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出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销售人员被判处时仍为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其行为对该保险公司造成了恶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