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
张某,女,2021年底购买了交银人寿满意保意外医疗保险。2022年3月底因弯腰抬重物时不慎扭伤致腰痛,一周后前往附近的祈福医院就医。就医结束后向我司申请理赔,我司以非紧急非公立医院拒赔。张女士不认可,致电我司400热线进行投诉,客服老师按照条款解释,但是张女士不不接受,表示其他保险公司对于民营医院也是可以理赔的,而且自己去看病时又不会去注意医院是公立的还是民营的,现要求投诉我司,认为我司在理赔时对医院需要公立医院这点不合理。
【争议焦点】
经查核,祈福医院是一间私立的三甲医院,附近区域唯一一家大型医院。
【解决过程】
理赔工作人员本着利于投诉人、妥善处理纠纷的角度,向总公司反馈张女士的案件,总公司理赔室经过反复研究,最后决定向张女士进行赔付。
【案件启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二十条针对指定定点医院条款的效力,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当在指定定点医院就医,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指定定点医院就医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该保单合同里,针对医院的释义如下:指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服务之医疗机构。本案中张女士选择了在私立三甲医院就诊,但所患疾病不属紧急治疗范畴,原则上不符合条款约定的医院理赔资格,但考虑到该医院是附近区域内唯一一家大型医院且赔付金额不大,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向张女士进行赔付。
- 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医院等级要求均会做明确的说明。就诊不符合条款约定,是医疗险拒赔的主要原因之一。建议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除紧急情况下,若有发生就诊情况,及时通过业务人员或者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报案,以便评估医院是否符合条款约定,若不符条款约定,请根据客服建议及时转院治疗,避免造成保险无法理赔的风险。
- 消费者投保的保险产品是依据就医医院的标准做的费率假设,对于选择高消费的私立医院的消费者,建议选择高端医疗产品来作保障。
广东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