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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人寿”)是经国务院同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内首家银行控股寿险公司,是交通银行控股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

保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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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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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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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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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风险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2018年度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发布时间:2020-12-29 15:02:52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和损失承担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的相关内容,我国刑法对于非法集资活动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犯罪情形: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二)集资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边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注明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循序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保险领域涉及非法集资主要形式

(一)主导型案件

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

1. 虚构保险理财产品;

2. 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

3. 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4. 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参与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

1. 保险从业人员同事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

2. 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

3. 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

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

1. 假借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名义开展虚假宣传、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保险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担保或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企图利用保险为其非法集资行为“增信”;

2. 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

3. 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事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4. 不法机构和个人故意歪曲金融实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共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幌子,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五、识别防范非法集资宣传重点

(一)向公众宣传保险机构的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电话等正规服务渠道,告知群众购买保险产品、查询保单真伪、获取保单服务的正确途径和方法等。

(二)向公众宣传保险销售行为规范等,提示公众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告知非法集资及有关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及时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三)提示社会公众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不要被小礼物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四)提示社会公众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保险广告信息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五)提示社会公众,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

1.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得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

4.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 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

7.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8.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 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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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与投诉热线:4008 211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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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风险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2018年度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发布时间:2020-12-29 15:02:52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和损失承担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的相关内容,我国刑法对于非法集资活动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犯罪情形: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二)集资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边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注明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循序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保险领域涉及非法集资主要形式

(一)主导型案件

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

1. 虚构保险理财产品;

2. 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

3. 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4. 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参与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

1. 保险从业人员同事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

2. 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

3. 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

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

1. 假借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名义开展虚假宣传、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保险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担保或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企图利用保险为其非法集资行为“增信”;

2. 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

3. 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事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4. 不法机构和个人故意歪曲金融实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共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幌子,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五、识别防范非法集资宣传重点

(一)向公众宣传保险机构的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电话等正规服务渠道,告知群众购买保险产品、查询保单真伪、获取保单服务的正确途径和方法等。

(二)向公众宣传保险销售行为规范等,提示公众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告知非法集资及有关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及时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三)提示社会公众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不要被小礼物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四)提示社会公众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保险广告信息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五)提示社会公众,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

1.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得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

4.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 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

7.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8.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 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