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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慧眼、守信、明责”的教育宣传
发布时间:2020-12-29 15:04:43
“慧眼”辨识非法集资
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一般的非法集资犯罪伎俩(三要素):
1、刚性兑付:不法机构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
2、高回报:允诺高额回报;
3、政府背书(商业增信):同时或假借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
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
1、主导型: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2、参与型: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保险行业“守信”执业
1、保险的本质是风险保障,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
2、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守信用,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重服务,是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合规范,是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条件。
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4、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符合规定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保险公司“明责”守法:
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主体责任,即:要加强人员管理,承担人员管控的责任;要牢牢抓住风险防控的源头,承担风险管控的责任;要建立系统性的风险预警机制,承担监测预警的责任;要分类施策,积极应对,承担案件风险处置的责任;要强化追责,落实整改,承担系统防控的责任。
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