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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系列 — — 细数生活中的民法典(第二篇)
发布时间:2022-05-30 17:42:16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因为它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猎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民法典涵盖了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各项基本权利要求,广泛地确认了法律对各类民事活动、对公民在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因而它又是一部“民事权利的保障书”。
此次民法典的制定有着许多亮点。从体例上看,民法典将以往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行立法整合为7编、1260条的统一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编。从内容上看,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确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和虚拟财产受保护,完善了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自动续期规则,创设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侵权责任等等。
下面就让我们共同来细数民法典中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亮点吧:
接上篇
1.职场、校园性骚扰,相关单位有责任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第一千零一十条)
2.“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3.隐私权侵权行为具体化,细化权利保障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4.重大疾病须告知,婚后发现可撤销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5.夫妻债务需区分,共同债务和其他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6.冲动离婚冷静期,30天内可撤回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7.遗嘱形式新增打印、录音录像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8.参与风险活动须“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故事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9.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10.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