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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险欺诈提示
发布时间:2020-12-29 15:20:39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保险欺诈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效益,更间接推高保险产品价格,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请您与我们一同杜绝以下保险诈骗类欺诈行为:
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4.提供虚假理赔申请材料;
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欺诈将承担以下责任:
【刑事责任】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行政责任】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15日以下拘留、1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是保险的基本原则,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
特此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