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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人寿”)是经国务院同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内首家银行控股寿险公司,是交通银行控股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

保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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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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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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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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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银人寿安康至尊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等产品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8 11:07:05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本公司对您所购买的《交银人寿安康至尊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等产品在原保险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责任扩展,具体如下:

一、保险责任扩展适用产品:

1

交银人寿安康至尊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

交银人寿团体交银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3

交银人寿交银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4

交银人寿交银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5

交银人寿附加交银宝贝优选重大疾病保险

6

交银人寿附加交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安享版)

7

交银人寿附加交银交享一号重大疾病保险

8

交银人寿安康A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9

交银人寿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10

交银人寿安康至尊(2021)重大疾病保险

11

交银人寿安康A款(2021)重大疾病保险

12

交银人寿团体安康A款(2021)重大疾病保险

13

交银人寿安康臻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4

交银人寿团体安康佳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二、保险责任扩展说明: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额外给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不变。

三、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

自2020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且保险合同有效。

四、特别说明:

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之前,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况的,本公司不承担扩展责任:

(一)已经医院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

(二)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尚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五、释义:

(一)医院:指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资质的各级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二)新型冠状病毒: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COVID-19,曾用简称2019-nCoV)。

(三)临床分型:根据(国卫办医协〔2020〕103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确定的临床分型,其中:

1、重型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①呼吸窘迫,RR≥30次/分;

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

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

2、危重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出现休克;

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如您有任何问题,请拨打本公司服务热线4008-211-211。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8日

客户服务与投诉渠道

服务与投诉热线:4008 211 211

信函邮寄地址、所在地接待场所

服务投诉电子邮件:jykl-yy@bocommlife.com

网上投诉:登录交银人寿APP或微信公众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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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银人寿安康至尊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等产品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8 11:07:05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本公司对您所购买的《交银人寿安康至尊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等产品在原保险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责任扩展,具体如下:

一、保险责任扩展适用产品:

1

交银人寿安康至尊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

交银人寿团体交银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3

交银人寿交银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4

交银人寿交银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5

交银人寿附加交银宝贝优选重大疾病保险

6

交银人寿附加交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安享版)

7

交银人寿附加交银交享一号重大疾病保险

8

交银人寿安康A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9

交银人寿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10

交银人寿安康至尊(2021)重大疾病保险

11

交银人寿安康A款(2021)重大疾病保险

12

交银人寿团体安康A款(2021)重大疾病保险

13

交银人寿安康臻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4

交银人寿团体安康佳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二、保险责任扩展说明: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额外给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不变。

三、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

自2020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且保险合同有效。

四、特别说明:

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之前,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况的,本公司不承担扩展责任:

(一)已经医院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

(二)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尚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五、释义:

(一)医院:指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资质的各级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二)新型冠状病毒: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COVID-19,曾用简称2019-nCoV)。

(三)临床分型:根据(国卫办医协〔2020〕103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确定的临床分型,其中:

1、重型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①呼吸窘迫,RR≥30次/分;

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

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

2、危重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出现休克;

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如您有任何问题,请拨打本公司服务热线4008-211-211。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8日